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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标准分为强制性 标准、推荐性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
(2)在消防行业,目前的强制性 标准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统称《通用规范》。其他消防类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3)推荐性 标准和行业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通用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应该执行。当不能执行时,应采取加强性措施,并应按相关程序进行论证确认。
(4)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5)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仅对事先约定的社会单位或个人形成约束力。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有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中, 标准分为强制性 标准和推荐性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简称国标。 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是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1)强制性 标准(GB)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 标准。
强制性 标准的代号为“GB”。
(2)推荐性 标准(GB/T)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 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 标准。
推荐性 标准的代号为“GB/T”。
注:消防类标准中,除《通用规范》以外的工程建设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正在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名称和代号将遵行推荐性标准规则。
对没有推荐性 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 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在相应的 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各个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都有所不同,例如:消防救援行业标准代号为“XF”、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代号为“AQ”、通信行业标准代号为“YD”、电力行业标准代号为“DL”。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代号为“T"。
社会团体可在没有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在满足 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代号为"Q"。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①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②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 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③对 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④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